办公物品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



    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我处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耐用办公用品的使用:

耐用办公用品包括:桌椅、电话、计算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音响设备、订书机、文件栏、笔筒、剪刀、裁纸刀、卷笔刀、直尺、丁字尺、旗帜等。

该类物品原则上配备后不再增补。若临时有需要增补,经处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和领用。如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按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凡该类物品外借的,均需在我处物品使用登记簿上签名后方可借用,使用完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由借用方本人及时归还。投影仪还需注明使用时间。

二、易耗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易耗办公用品包括:一次性纸杯、文件夹、文件盒、传真纸、复印纸、打印纸、碳粉、硒鼓、光盘、白板笔、中性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燕尾夹、双面夹、荧光笔等。

该类物品原则上使用完由处长批准后即可购买或领用。如因非正常原因丢失或损坏的,由个人自行购买。

(二)该类物品增补购买以后先由购买人在物品登记簿上记录,方可发放给使用人员。

(三)电子类耗材(光盘、墨盒、碳粉、硒鼓等)增补先由分管处长确认,再由处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和领用。

三、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必须先由分管处长确认,再由处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和领用。

四、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分管处长提出申请并由处长批准后方能领取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还并登记。

五、部门专有的办公用品严禁带出私用。

六、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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