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学生党员进行预审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了更好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方针,做好召开党委会前的预审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发展学生党员预审委员会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组员:党委组织员、党政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有关人员。

二、程序

(一)各党支部上报拟发展党员材料后,党委组织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后,提交发展学生党员预审委员会审议。

(二)召开预审会。

(三)经预审会通过后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各党支部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召开接收新党员大会。

(五)党总支书记谈话。

(六)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审批。

(七)党委组织员审查程序,合格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三、预审会步骤

(一)党支部书记汇报拟发展党员的相关情况。

(二)委员会成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提出事实依据。

(三)集体讨论通过后方能做为本批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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