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新的育人和管理理念,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设和谐校园,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要求,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把握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要努力构建和谐、优美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维护、保持学校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学生团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向学校报告,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的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从严治校的办学理念,规范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建立相关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奖励学生按照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学院“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形成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申诉,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细则参考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院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处分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由院长会议决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或者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命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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