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规范学生干部的日常行为,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学生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以实施优秀学生干部培养工程为重点,通过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积极的开拓进取精神、较强的业务能力、优秀的管理素质和能够适应新时期加强与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关心时事、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作风笃实,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关心集体,有为同学服务的热情和锻炼提高自身能力的愿望,有责任心、有合作精神、有奉献意识,群众基础良好,师生评价较高。

(三)担任院学生会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学有余力。担任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院团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和党小组组长、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习委员的学生,任职前不能存有挂科情况,且要求专业智育排名在前50%,专业综合素质排名在前40%;其它学生干部任职前不能存有挂科情况。

(四)遵章守纪、以身作则,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任职前的一个学期及任职学期内没有受到过通报批评和学校的纪律处分、担任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院团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和党小组组长、班级班长和团支部书记的学生,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中等及以上、本人所在的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其它学生干部,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及本人所在的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期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为一年,在每一学年初的综合测评工作结束时为本届任职期满。党团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按党团组织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拔。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办法

第六条 院学生会干部和党团组织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方法:

(一)院学生会干部选拔要通过学生自荐、基层推荐、民主选举等办法推选产生相关岗位候选人,候选人通过竞聘演说的方式参加竞选,经评选小组综合考核并进行公示后确定录用。党团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按党团组织的章程规定执行。

(二)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学生干部,可采用聘任或推荐的办法产生。

(三)因特殊原因需在非换届期间进行人员调整的,需事先对人选做好充分的调研后,由民主评议小组择优推荐产生。

第七条 班级“两委”干部的选拔办法:

(一)在第二学期素质考评结束后,在具备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学生中可采用全班同学投票、辅导员指定、学生代表讨论推优等方式,或者上述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班级干部的调整。

(二)二年级及以上进行干部换届选拔时,可采用全班同学投票、学生代表讨论推优等方式,或由辅导员参照本章第六条的作法,根据本班级具体情况确定选拔方法。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团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大力抓好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战斗力;

(二)认真执行党、政、团组织的决策和意见,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团组织的良好形象,有成效的开展团日活动;

(三)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有专业特色的思想教育活动;

(四)充分发挥团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广大青年学生,关心和帮助团员青年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指导学生会、班级和学生团体开展工作,开展创建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九条 学生会、班级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积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树立健康、正确舆论导向,促进良好的学风和班风的形成,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二)组织实施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各种课外文体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社会服务工作,增强集体凝聚力,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建条件;

(三)参与院、班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同学的正当权利,及时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同学的合理要求;

(四)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学习秩序和纪律,发动同学积极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评办法

第十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评原则上一学期考评一次。学生干部平时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与学年综合考评直接挂钩。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不同表现和任期长短,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中给予奖惩分;任职期间受到免职处理的或辞职的,不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综合考评分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任职部门干部之间的评议(30%);二是服务对象或服务的下级部门主要学生干部的评议(30%);三是部门分管老师和辅导员的评议(40%)。考核的重点是学生干部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生活自律、工作表现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是否继续任用以及对其进行奖惩、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任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与方法按《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职处理:

(一)在任职期间受到学院两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二)在学生干部值班、开会等无故迟到或缺席,累计达三次者;

(三)因主观原因使工作脱节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不能及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学生干部在组织开展学生活动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的,除予以免职处理外,对产生的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六)未能处理好任职部门内部关系,队伍不和谐,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劝其辞去学生干部职务:

(一)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有不及格情况的;

(二)学年专业智育排名或综合排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三)工作业绩较差或日常表现较差的。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也要定期开设学生干部培训班。培训内容涵盖时事政治、干部作风与行为规范、工作职责与方法艺术等有利于学生干部培养、工作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院团总支和辅导员老师等学生工作干部在工作中要大胆使用、培养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建立健全各层面学生干部的定期交流、汇报、例会等制度。要加强对学生干部进行教育管理规律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与培训。

第十七条 充分重视实践环节在学生干部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学生干部广泛深入地参与实践锻炼: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活动项目化管理模式,鼓励学生干部领办和承办校园文化活动,通过给学生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搭舞台,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策划能力;

(二)组织和引导学生干部积极参加日常志愿服务,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增强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

(三)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开展调查研究、参观访问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接受教育、增长才干、做出贡献、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学生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院的学生干部要协助辅导员老师做好班级干部的培养和工作指导。可安排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干部兼任低年级班级的“辅导员助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学生干部的宏观指导和统一协调,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倾听意见和要求,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命工程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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