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工程学院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加强对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有下列特殊原因外,不允许学生在公寓外住宿:

  1、因学校工作要求,需要在校内教学楼、实验室等特殊区域或场所值班的学生;

  2、学生因身体疾病(须由校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其需要单独住宿)确需单独住宿的,由家长进行陪读。

第二条  办理在公寓外住宿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

  2、学生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学生租房住宿承诺书》,并由家长签字;

  3、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备案;

  4、学生的在外住宿申请在学院审批后需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5、学生申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如仍需继续校外住宿,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条  管理办法:

  1、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在校外住宿者,根据《沈阳工学院学生手册》进行处理。

  2、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法律、校规校纪以及《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学生租房住宿承诺书》中的内容,对违纪者根据《沈阳工学院学生手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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