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一、评审原则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奖金金额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学校的批评与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为优秀,且本人所在的寝室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诗粮”奖学金条件及以上,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依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六、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七、每年学生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按要求对符合国家(政府)奖学金条件的学生负责整理申报材料,经过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推荐名单,并报送学生处。

八、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推荐获奖学生申报材料,并提出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九、学生处将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报批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学生处负责把公示无异议学生的材料按上级要求进行整理并及时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十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到达学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学生处、财务处要把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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