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报送2023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我校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师生的科研水平,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推动我校科研成果落地与转化,依据《沈阳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沈工院发〔2017〕8号),现将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规划与发展等内容,注重介绍或阐述某一学科或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最新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严禁将教材授课内容和各种辅导信息作为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方针和相应法律法规,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二、报告人条件

鼓励各组织单位面向相关专业师生员工,邀请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等科技工作者,或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等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的专家学者。

三、具体要求

1.本年度内不得反复聘请同一位专家。

2.组织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活动的最大效益,充分利用专家来校或互联网报告机会,通过开展座谈、研讨、在线讨论等不同形式,积极向专家学习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申报、学术研究方法、科研成果出版发表、转移转化以及专业未来发展等相关的知识、经验。

3.临时性活动由各组织单位于活动开展前两周提出申请。

4.学术交流活动材料将作为组织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它事项

1.各组织单位须填写《学院(部)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汇总表》(附件)电子版于3月22日前报送科技处,电子邮箱situkjc@163.com学校审核后下达学术报告计划。

2.学术交流活动前,组织单位须提前一周向科技处报送《沈阳工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与《沈阳工学院学术活动海报》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以便科技处编制工作计划,并在科技处网站发布学术交流活动预告。

3.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须在3天内及时向科技处报送拍摄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音视频资料,整理讲稿、PPT(课件)等内容和新闻报道稿件,电子文档以“2023.3.6—某某学术讲座—某某报告人”形式命名,并及时将新闻上传学校网站。



科技处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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