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 57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相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落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机构

1.学院工作机构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全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系工作机构

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工作小组其他成员还包括本系的辅导员。

3.班级工作小组

成立以辅导员、主要班级干部及学生代表的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人数的20%,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评选范围:

有正式学籍的、已注册的在校普通学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认定工作程序

1.公布政策。各系、各班级要按国家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向学生广泛宣传,公布资助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等内容;

2.提出申请及申报材料,交到所在院(系)(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用黑色字迹笔书写)。具体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1份),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学院(系)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需要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由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报前如实填写,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共2个章)。

(3)提交父母所在乡镇或街道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纸质证明材料原件(1份,盖章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一致,共2个章)。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及其它有关困难证明的材料复印件(如父母残疾证、家庭低保证、农村户口等能证明该生家庭情况困难的相关材料)。

3.每学年9月15日前,学院学生处认定工作组置启动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按要求组织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的材料,并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辽宁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学院认定的分档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出本班(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议。

4.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原始材料。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生处认定工作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处认定工作组统一组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原则上(除大一新生)该库建立后名额不再进行增加,除个别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及本人严重疾病、意外伤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可由本人在学期末提出申请。下学期开始时,向所在系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每年9月15日前,跟新生统一进行申报评审。

8.学生处认定工作组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对已评选获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当月),取消其贫困学生资格,删除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2.恶意拖欠学费者;

3.本学年未报名缴费注册者;

4.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5.经常高消费,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6.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努力学习,自觉遵守各项规整制度,凡出现下列之一者,取消困难学生资格,停发助学金:

(1)中途退学者,自办理退学手续当月取消困难学生资格,停发助学金;

(2)学习成绩出现明显退步者,自下学期初停发助学金;

(3)凡受到警告(含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困难学生资格,停发助学金;

(4)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困难学生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它

1.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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