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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校友会生命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     来源:     点击:



沈阳工学院校友会生命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沈阳工学院校友会生命工程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曾在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的开拓进取精神,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辽宁省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东段1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搭建校友与母校交流的平台,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的交流与协作;
(二)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同地方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反馈等工作,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三)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校企合作、教学科研及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四)筹集、运作学院校友基金,支持母校的发展建设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曾在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及教职员工,拥护本会或本地区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
)有获取本会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对违反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本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做出决策时,由理事长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校友总会不定期通报理事会工作情况,沟通信息。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监督校友总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校友总会下设若干地区分会。各地分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一般任期四年,可连任。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地校友分会是校友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其本地校友开展工作,并接受总会的指导。分会的设立及换届选举结果应向总会申报、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所需经费主要由学校资助,同时接受校友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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