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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金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与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寝室卫生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且本人所在的寝室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二等奖学金条件及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已在院系备案,本人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评选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依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七、每年学生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下发评选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本人所在学院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八、各学院依据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最初审核,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奖人员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学生处。

九、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负责将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的报批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学生处将公示无异议学生的有关材料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前逐级报至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十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到达学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学生处、财务处要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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