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和全国学联二十六大精神,按照《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及《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选拔、培养、管理制度,特制定《生命工程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院学生干部是指在院党总支领导下,由校团委、院团总支指导,在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任职,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要力量。
第三条 生命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数配置
第四条 生命工程学院团组织机构及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一)院团总支设学生副书记1-2名,设办公室、组织部、志工部、宣传部、网信部、社团管理部、心理健康教育部、社会实践助学部,各部设部长1名,设副部长3名。
(二)各班级团支部由书记、组织委员(班长兼任)、宣传委员3人组成。
第五条 生命工程学院学生会组织机构及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一)院学生会设主席团3名,执行主席1名,设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校友服务部、生活权益部、纪检部,各部设部长1名,设副部长3名。
(二)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兼任)、学习委员、生活与安全委员、文艺与体育委员、心理委员6人组成。
第六条 生命工程学院其它学生组织归属和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一)学院学生党支部学生干部的岗位和职能设置、选拔任用、管理和指导权限在学院分党委。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要明确权利、义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生团干部的职责
1.院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协助院团总支书记负责全院团组织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完成校团委和学院分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2.院团总支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完成院团总支书记、学生副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与其它各部门人员做好工作的联系与配合。
3.班级团支部书记及委员要建立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集体,在学院团总支指导下具体组织班级团组织活动。
(二)学生会(班级)干部的职责
1.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负责按照学院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精神开展工作。
2.各部部长直接对分管主席团负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督促和监督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
3.各部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带领本部干事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长不在或受部长委托时,代表部长行使各项职责。
4.班长负责带领班委会配合团支部,组织开展班级工作。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有参与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物的评议、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有优先推优的权利;有列席学院有关会议的权利;有参加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它团学活动的权利;有参加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的权利;
有向学院领导和老师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有获得工作条件支持的权利;有按照《沈阳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享受德育成绩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认真学习党团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动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第四章 选拔和任免
第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能够兼顾学业和学生工作;必须通过上学年所有必修科目;学生会干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达到前30%,团总支干部放宽至50%。
(三)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作风扎实,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
(四)热爱团学组织,有较强上进心、责任心,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在岗位上有工作实绩;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能代表广大学生的意志,能认真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须在院党总支领导下,由院团总支指导各级团学组织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资格审查、竞聘考核、公示及任命等程序开展选拔工作。
(一)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候选人应由本人自愿报名,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团总支审查后,报学院分党委确定。
(三)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通过竞聘产生,根据竞选情况(报名表、面试情况、得票情况、平时表现等)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经过初试复试者将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当选者试用一个月,试用期表现不合格者或出现挂科按规定予以辞退。
(四)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的选举接受所在学院团总支指导,由全班团员大会、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新生班级可由所在学院团总支、学办根据学生高中阶段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指派临时负责人(团支书、班长),入学两个月内,经班级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六月或九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或换届工作,可以连选连任。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学生干部实行免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含通报批评)的;
(二)任期内学习出现重修,未达到所担任职务要求的;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以学生工作的名义,自己或纵容他人做有损学生干部的形象声誉,破坏内部组织团结,搞小团体等行为的;
(五)在任期内,工作态度消极、不负责任、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中途离岗的学生干部,除给予免职处理以外还将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六)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八)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
(九)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
(十)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述职评议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制度。主要学生干部需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平时考核指各级学组织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如值班、例会出勤、日常行为规范等)自行安排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同级同类学生干部的30%;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工作的全面评价,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组织不得超岗位、超职数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二)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代替、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无权改变团组织、学生会、社团集体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或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三)不准在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院团总支设立举报信箱),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应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生命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生命工程学院
2020年9月制定
2023年8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