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更好的发挥学生社团“为教育改革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社团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各学生社团的科学管理,促进各社团朝着科学的、规范的方向发展,并在其中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结合我院学生兴趣特长,开展有特色,有创造力的社团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青年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且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评审原则:能够及时客观反映社团在各个指标上的现实状况。考评期为一学年,每学期更新一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每学年年末,院学生会评出星级社团,经审批通过后,予以奖励。对于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普遍反映较差的社团,院学生会予以警告,评分最低取消社团资格。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在校以社团名义开展宗教活动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巳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社团必须具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院专任教师。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院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院团总支积极协调为学生社团配备指导教师并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參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沈阳工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内部管理运行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一切信息应及时向社团成员公开,接受社团成员监督。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院团总支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总支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总支备案。
第十五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原则:
(一)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盈利性活动;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社团予以注销;
(二)开展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或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学校学生以外人员的活动,或参与人数较多的社团活动,学院团总支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部门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须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三)学院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加强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十七条 活动申办流程:
(一)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和院社团管理部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管理部在活动开始前一周进行审批,后提交至院团总支审核,院团总支指导社团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学生社团申请开展活动时,须提交一份完整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安全预案、经费预算等。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会员会费合法渠道;
(二)使用原则: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监管程序: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院团总支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院团总支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院团总支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团总支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注销学生社团:
1.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2.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
3.隐匿其他各项收入;
4.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
5.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
6.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
7.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8.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
9.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条 学院分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分党委要构建分党委统一领导。院团总支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院团总支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二十三条 生命工程学院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有关人员,要按照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工程学院
2020年9月制定